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7号楼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649038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丽,女,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200MB16066618。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干部。
上诉人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34461元,减半收取17230.5元,由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