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5564号
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金隅国际A座28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丽,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
被告:德能泵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园区***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能泵业(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已经与被告德能泵业(天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纠纷解决于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