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民初53号
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金隅国际A座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64903800。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龙口市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