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734号之一
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7号楼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64903800。
法定代表人:于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688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66元。
审判长***
审判员*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