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通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霍林郭勒市分公司与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8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通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通辽市通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市分公司与****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2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信息,发现****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通过线下查控及我院关联案件的查询显示名下三辆车,车辆车籍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
2、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1月28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管理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24向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5、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周 航
审判员  安秀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