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霍林郭勒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内0581执877号

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霍林郭勒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581民初201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案件本金1972832.52元,执行费22128.00元,案件受理费28528.00元,合计2023488.52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支行

开户名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缴款账号:6228402147055788966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姚永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刚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