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581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市。
本院在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霍人社监理字【2017】第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第一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2、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到社区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令才
审判员  安秀华
审判员  姚永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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