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81民初27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诉被告***、****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敖德高娃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