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8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7年10月28日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执行***与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8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本院于209年7月8日第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2、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到社区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案案款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秀华
审判员  姚永祥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韩明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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