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霍林郭勒市宝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581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宝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林郭勒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林郭勒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宝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581执1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