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422民初237号
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被告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书记员 王睿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