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84行审12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吉公人社监罚字【2020】A034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吉公人社监罚字【2020】A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吉公人社监罚字【2020】A03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1、罚款20000.00元;2、加处罚款20000.00元;3、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执行内容第1、2、3项如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奇 审 判 员  杨宝华 人民陪审员  赵兰英
书 记 员  张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