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执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2月5日生,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柏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吉0106执880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2022年5月21日、2022年5月23日、2022年6月22日、2022年7月26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多家法院冻结;经向长春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柏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长春市长发旧城改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86431.02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常 弘
审判员 康 宁
审判员 刘 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