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一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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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签字: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6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152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9)吉0106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共计406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62.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吉0106执1464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476409.55元,剩余部分利益其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152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9)吉0106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7051.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0106执1464号、(2022)吉0106执恢35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