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6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1552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329193.2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0)吉01民终1552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1552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