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421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02月15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东丰县那丹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丰县那丹伯镇。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丰县那丹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东丰县那丹伯镇人民政府已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421执87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东丰县那丹伯镇人民政府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