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421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02月15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东丰县那丹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丰县那丹伯镇。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丰县那丹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东丰县那丹伯镇人民政府已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421执87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东丰县那丹伯镇人民政府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