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102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44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4804(含执行费9156元)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