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02民初171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3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