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02民初633号
原告: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杨。
原告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在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