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保3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爱琴海酒店11F。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百业街交汇处(电力花园旁)。
法定代表人:邓冬玲,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286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28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