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永州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财保286号

申请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爱琴海酒店11F。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永州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百业街交汇处(电力花园旁)。

法定代表人:邓冬玲,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永州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小区路××栋房产(保全价值800万元)。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3211128020210000××××)为申请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永州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小区路××栋房产价值800万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胡增辉

审 判 员 林恩贵

审 判 员 蒋娜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易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