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03民初1806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1101(爱琴海酒店11F)。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莉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