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03民初180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1101(爱琴海酒店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3995355086。
法定代表人:何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了其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