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执30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1101(爱琴海酒店11F)。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亚光,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王锡文,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亚光、王锡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2021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103执307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周国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