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执30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1101(爱琴海酒店11F)。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亚光,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王锡文,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亚光、王锡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2021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103执307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周国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