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280号
申请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877号嘉华智谷产业园第B2幢117号。
法定代表人:印华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1101(爱琴海酒店11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7166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本院现已经对被申请人账户分别冻结454384元、20638元、87385元,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冻结期限分别自2022年12月7日、8日至2023年12月7日、8日止,如期满后,申请人需续行申请冻结的,应在期满之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申请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716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