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伊犁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伊宁县伊宁宾馆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1财保162号之一
申请人:伊犁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良繁场伊南工业园区经二路以西纬四路以南纬五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迎宾路**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伊宁县伊宁宾馆,,住所地伊宁县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伊犁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伊宁县伊宁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新4021财保162号民事裁定,冻结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伊宁县伊宁宾馆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798,29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伊犁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伊犁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伊宁县伊宁宾馆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798,29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公涛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苏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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