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1民初1801号
原告: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伊宁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钊,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认为需要追加第三人等原因,现原告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1.00元,减半收取计6,540.50元,由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宝  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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