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伊宁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钊,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上诉人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1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该案由伊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作为工程项目经理与其签订《内部施工合同》,其和***之间基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事实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其代扣***承包工程税金和***依法纳税是履行双方所签《内部施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依税务部门限期补税的意见通知***按规定补缴税款差额,但***一直拖延,为避免逾期补缴税款支付滞纳金,其缴纳上税款。其向***追偿基于双方所签《内部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基于双方所签施工合同的事实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应是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伊宁县人民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错误,伊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所涉税金是***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内部施工合同中涉及的项目工程税金应由***承担。合同履行地为伊宁县,伊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请求指令伊宁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均是由担保合同或合伙合同引起的纠纷。本案中,伊宁县弓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主张要求***、**支偿付的税款及滞纳金,是因履行《内部施工合同》中产生的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建设工程位于伊宁县辖区内,伊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宁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1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伊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峻峰
审判员    白瑞芳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楠丁
书记员    赖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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