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郴州市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027执保29号

***、郴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与郴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桂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7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7月6日查明被申请人郴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尾号7574内存款68.04元,同日本院对上述帐户以77702元限额冻结。至此,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