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3民初1008号
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霍城县惠远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内。
法人代表人:周富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清丽,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深圳路白桦林居1号综合楼。
法人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依法向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146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9年7月28日,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