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执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深圳路白桦林居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丁邦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传云,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奎屯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团结南街2号(火车站东区)。
法定代表人:薛伟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奎屯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奎屯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18,532,463.98元,执行费85,93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奎屯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奎屯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证券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和互联网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奎屯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现因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奎屯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轮候查封,本案拍卖的标的土地物抵押权在汇和银行,本案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奎屯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嘉德金鼎广场XX号在建工程享有优先权,现在汇和银行要求撤回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优先权上述还没有结果,本案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愿意等二审结果出来再执行,2022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新  民
审 判 员     王德云
审 判 员      王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传强
书 记 员     杨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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