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4059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腾,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军,新疆鼎泽凯(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深圳路白桦林居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丁邦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左 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贝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