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6民初49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燕燕,女,1993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方云,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葛宴妍,女,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丁邦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葛宴妍、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志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蒋伦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