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执恢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至成商权企划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陈义银、张焕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以南、××东××国际大酒店××、××、××室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合产110115479、合产110115481、合产11011548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赵俊山
审判员 谢玉金
书记员 胡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