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全兴木业商行、***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3103号
原告:***全兴木业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区永安市场沿街建材北区2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N84MF9T。
经营者:曹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占洪,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区,该商行员工。
被告:***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银鹭山庄10号楼02号,工商注册号×××46。
负责人:梁仁永。
被告:***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41052W。
法定代表人:陈义银。
原告***全兴木业商行与被告***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原告***全兴木业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全兴木业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兴木业商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 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娅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