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0625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41052W,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荣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尹 倩
人民陪审员 曹金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