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68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41052W。
法定代表人:陈义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02民初160号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中应受偿144961元及相应利息,已受偿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执68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永
审判员 孙丽丛
审判员 石少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