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2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4105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3#楼1001-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016842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7)芜仲字第92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