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曾新球与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2执保1108号
申请人***,男,住新化县。
申请人**,男,住新化县。
申请人**新,男,住新化县。
申请人***,男,住新化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蔡超
被申请人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吕黎民
第三人新化县第二中学,住所地:新化县
负责人:李合高,系该校校长
申请人***、**、**新、***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新化县第二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俩被申请人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人民币或第三人处“新化县第二中学教学辅助楼工程”未结工程款中的80万人民币,担保人童光辉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新化县的房产作为担保,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俩被申请人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人民币或第三人处“新化县第二中学教学辅助楼工程”未结工程款中的80万人民币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童光辉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新、***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曾卫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阳 春
代理书记员  戴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