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执保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井塘村2-4栋106。
法定代表人吕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374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吕芳法自愿以其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栋××号房产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吕芳法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栋××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铮
人民陪审员 罗定华
人民陪审员 陈华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聂俊
代理书记员 曹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