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22民初3745号之一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清水村7组。
法定代表人:蔡超,该公司负责人。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井塘村2-4栋106。
法定代表人:吕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超,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的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两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梅,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又名戴懿辉,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诉原告:**,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两本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再绪,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本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新,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诉第三人:新化县第二中学,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负责人:李合高,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雄,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诉第三人:肖灿,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艳,女,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肖灿母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诉第三人:李晓聪,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
原告(反诉被告)***、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第三人新化县第二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栩城公司、栩城新化分公司申请追加肖灿、李晓聪为本案本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为本诉被告,本院依法追加肖灿、李晓聪为本案本诉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被告(反诉原告)栩城公司、栩城新化分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提起反诉。2021年6月22日,反诉原告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59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以上共计9379元,由反诉原告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 铮
人民陪审员 罗定华
人民陪审员 陈华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聂俊
代理书记员 曹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