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9417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井塘村2-4栋106房。
法定代表人:吕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超(系公司员工),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受理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师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