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民初2156号
原告:湖南晨旭电力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新东路以北维也纳酒店12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1栋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晨旭电力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与被告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2021年7月1日,原告湖南晨旭电力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晨旭电力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晨旭电力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湖南晨旭电力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