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5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1栋4层405房。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以“双方在洞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处下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负担。
审判长肖剑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