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诚矿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南鑫诚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82民初2764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鑫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459号骏豪花园B7栋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904864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鑫诚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2019年9月18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所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