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诚矿业有限公司

湖南鑫诚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沃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459号骏豪花园B7栋801房。
法定代表人:彭叶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沃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写字楼B幢13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邹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诚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沃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民终1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诚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采取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开设有账号,账户余额均为零。查控的被执行人股权、股票、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等,结果均无上述资产。其他财产结果为无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性权益,亦无现金、存款和其他财产。本院委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鉴于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启动无财产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沃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民终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德良
审判员  廖从文
审判员  蔡旭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心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