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4803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文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