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4168R(3—4)。
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8)皖0191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2758.5元(其中工程款273358.5元,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4000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