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03执恢26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徽商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市徽商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滁州市徽商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