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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蓝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口秀英花园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二初字第593号
原告海南蓝岛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福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兴斌,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桂菊,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代表人王济,项目部经理。
被告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和华。
委托代理人XX庭,该公司总工程师。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晋顼,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蓝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秀英花园工程项目部、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秀英花园工程项目部在中国银行海口龙珠支行营业部的存款5048132元(账号:26750XXXXX),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秀英花园工程项目部在中国银行海口龙珠支行中的存款5048132元(账号:26750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光平
审 判 员  何 芬
人民陪审员  黄 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红梅